|
|
在网上看到这么一篇文章,觉得说的实在在理:
舞蹈“克隆”现象愈演愈烈 知识产权保护急需加强
“舞蹈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吗?”这一话题成为首届中国舞蹈节论坛会上议论的焦点,法学专家认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舞蹈家和创作者要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避免舞蹈界出现的愈演愈烈的“克隆”现象。
舞蹈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人对其无形财产不能像对其有形财产那样进行实际占有和控制,但是舞蹈知识产权中蕴含了巨大的价值,所以非常容易受到侵害。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郑成思说,中国有着优秀古老的舞蹈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舞蹈资源十分丰富,可是在国际上并未被认可,很多人知道日本舞、韩国舞、泰国舞,却偏偏对源自中国的舞蹈一无所知。他认为,国内每年有数百个舞蹈问世,却没有产生一两个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名舞蹈,主要是我们缺乏产权意识和品牌意识,有的作品刚创作出来,就被其它艺术院团“克隆”,排练成自己的保留节目,而原创院团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而创作者和表演者由于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也导致舞蹈知识产权的保护发展滞后。舞蹈界长期存在的一种观念认为,优秀作品被无偿并大量使用是对作品及创作者最大的肯定和认可。
另外,国内大量的“走穴”行为及混乱的市场竞争,也影响了舞蹈创作和舞蹈的保护,给一些大型艺术团体造成很大困难。据文化部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中国表演团体的实际演出次数正逐年减少,舞蹈市场正在萎缩。
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一些单位的注意了。去年,中央歌剧舞剧院以每个节目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买下新疆歌舞团《顶碗舞》和西藏军区《酥油飘香》的表演权,该院副院长徐沛东认为,尽管剧院还比较困难,却要将两个舞蹈的表演权买下。为什么呢?主要是过去各方面缺乏保护意识,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重视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不是钱的多少,而是对表演者的尊重。
来自全国各地的舞蹈专家学者认为,要唤起全社会对舞蹈知识产权的重视,首要问题在于编导和表演者必须加强法制观念,这是中国舞者素质提高的标志。其次是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依靠法律的手段和侵权行为做斗争,依靠集体的力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还存在立法滞后、执法乏力等弊端,因此尽快建立、充实适于当前舞蹈发展形式的相应法律法规,以此对作品传播、演出及出版中著作权的保护有法可依。最后,还应借助舆论宣传的力量,通过有效的监督与广泛的关注,让更多的人对舞蹈著作权由陌生到熟悉,乃至自觉的遵守与保护。
复旦大学教授顾晓鸣认为,只有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伞下,中国舞蹈才能迎来新的春天,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洋舞蹈才能被真正的“西施”所取代,国外一些庸俗的演出在中国市场迅速减少。(完)
的确是如此,中国的舞蹈也并不是完全不被世人所知道,只是没有向知道文中所说的日本舞、韩国舞、泰国舞那样出名,没有达到西方的芭蕾的知名度罢了.
中国的文化渊博,舞蹈艺术的表现形式也是非常的复杂繁多,极赋有艺术特色..我们应该有所觉悟,要保护我们的舞蹈文化知识产权.爱惜自己的劳动成果.避免"克隆"现象的严重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