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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舞空舞色 于 2012-4-9 07:51 编辑
< >根据1989年7月10日所颁布的第89—468号舞蹈教育相关法令表示教授古典,现代及爵士舞,均须具有国家承认的文凭。在文化部授权的4个中心内研习舞蹈技巧,音乐素养,人体构造,舞蹈史,教育学分等课程。研习期间内须修满600小时的课程并通过测验方可获得学分及文凭。 </P>
< >专业教育 <BR>在各国立音乐舞蹈学院及国立音乐舞蹈专业学校,均可接受舞蹈专业教育。初级班招收年满六岁,必要时可降至四岁,通过体能测验及健康检查的孩童。近年来有的舞蹈学校设立现代舞课程有增多的趋势。学生可以接受一般的普通科教育,并于高中的最后阶段接受特殊的课程,以通过高中会考技术类别组之舞蹈科目。此外,根据法令,对以教学为目的所开设的舞蹈教室尚须制订管理细则;均颁发国家文凭的舞蹈学校须经过文化部授权的国家文凭委员会审核。巴黎舞蹈音乐教师学苑(IFFDEM PARIS),里昂舞蹈音乐教师训练中心(CEFEDEM LYON),波尔多舞蹈音乐教师学苑(CAFEDEM ORDEAUX)等三所学校最先获得文化部认可,课程以训练具舞蹈教师国家文凭资格的职业舞者为目的。 <BR>由文化部及教育部合办的进修课程有小学舞蹈教学教学艺术教育执行工作,自1985—1986学年起文化部在教育部代表参与之下规划出全国性进修课程,以推广小学舞蹈教育的舞者。</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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